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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科学技术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审核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17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盐城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18〕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设立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奖补资金在每年的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大市区各区的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奖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在大市区各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盐城大市区各区内注册并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盐城市分中心备案,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济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经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和盐城市分中心备案、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济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负责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审核,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的审核和管理等;成立盐城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导并监督其做好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帐发票、佣金支付发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支持大市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年度累计最高20万元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第十条 对促成向大市区各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年度累计最高30万元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第十一条 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在我市大市区各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年度累计最高10万元奖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需挂靠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和盐城分中心备案的大市区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和申请奖补资金,也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经纪活动。鼓励技术经纪(经理)人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的市级奖补,不得与省级重复申领。同一合同不得同时以技术转移吸纳方、转移机构、经纪(经理)人的名义重复申报奖补资金。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不得申报奖补。同一合同只能申领一次奖补。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获得的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不少于50%需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大市区各区申请表加盖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公章:

1、《盐城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请表》1份;

2、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备案凭证各1份;

3、技术经纪(经理)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1份;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写有居间人/机构名字)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1份;

6、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收取佣金发票;

8、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

第十六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每年由大市区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申报和初审,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区,各区财政、科技部门应及时将奖励资金及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对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重复申报、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记入信用管理系统并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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